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丁裕峰 債務人許履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ꆼ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ꆼ拾ꆼ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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