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 莊金蘭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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