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7、599、826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文君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君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且家中尚有年邁父親、祖母,絕無逃亡之虞,又所繫屬案件亦已經審結,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回家照顧老人家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審酌本案業已審結,並於110年5月21日宣判,認被告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1千元,是本案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如命被告具保相當金額,應足以確保日後審理、執行之進行,是本件如能提供下述保證金即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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