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王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儼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邵黃美雲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邵黃美雲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