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菘鐿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文隆

債務人江錦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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