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71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靜怡   

           住同上   

債 務 人 敦煌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義龍   住○○市○○區○○路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王義龍住居所設籍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債務人王義龍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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