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720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黃麒 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㈢新台幣捌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