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蘇聞謹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柏青 、 莊文仁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訴之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而後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則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