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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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202號債權人 劉冠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收藏家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黃惠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收藏家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