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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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徐綉鳳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湯涵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2,4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07,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