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3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偉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497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事項,並說明如附表編號4.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聲請付與卷證影本部分:)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㈣被告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㈤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㈥聲請日期。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關於聲請許可檢閱卷證部分:)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又法院認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項、第3點第1項、第6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此觀民國108年6月19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立法理由記載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檢閱卷證,於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記載㈠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4款)、㈡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㈢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6款)。爰依前開說明,諭知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另就聲請人之聲請狀於前開聲請之餘,復請求「將聲請人有權利閱覽的『所有卷宗、所有相關資料、所有證據』燒錄成光碟一片,由聲請人親自至鈞院領取光碟」,其真意為何?是否另指依前引要點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意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並以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意?尚有未明,爰並諭知於同一期間內為必要之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佳旻【附表】編號應補正或說明之事項依據1.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4款2.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3.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6款4.說明:聲請狀二、(二)所稱「將……燒錄成光碟一片,由……領取」之真意為何,是否請求付與以電子卷證替代之紙本卷證影本之意。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5款、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