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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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曾憲章
府明貞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曾瑞賢 法定代理人 曾偉玲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曾憲章(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府明貞(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共同收養曾瑞賢(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