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依法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乙○○與 張瑀潔 二人之會款,惟債權人僅列乙○○為債務人,不得請求乙○○給付張瑀潔部分之會款,該部分應另行請求,請債權人具狀敘明乙○○應給付之部分金額,並更正以該金額為請求金額。
三、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