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海 般即 徐至誠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楊絮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梁振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徐海般 即徐至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請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