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357號
原   告 青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宜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發
支付命令,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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