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40號聲請人 劉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三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陸個月。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與配偶雙薪勉強維持還款,惟其配偶於民國100年3月起失業,家中經濟全由其負擔,因此更生款項開始不正常繳款,生活陷入困境。目前聲請人月薪約為2萬元,扣除每月必須支付款項約11,000元,僅餘9,000元,已不敷一家四口生活必要費用。適逢子女開學急需註冊費用,實無餘力再履行原訂每月清償14,001元之更生方案,是本件應有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形,爰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俾便聲請人配偶於該段期間另尋工作,以利舒緩目前之生活窘境,免於毀諾。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更生方案經認可時,每月薪資約25,000元,其與配
偶 王建榮 尚育有二子女,而更生方案所定條件為「以每月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14,001元,以14,000元乘以各債權比例分配,四捨五入近位後總和為14,001元,合計1,344,09
6元」,則聲請人於依更生方案履行後,每月僅餘16,662元支應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二名子女扶養費用,可見其經濟狀況之窘迫。
㈡聲請人與配偶王建榮二人原平均月薪58,059元(25,000元+3
3,059元),有王建榮年度財產所得清單在卷可稽(見98司執消債更卷第68至76頁);至未成年子女 王于愷 就讀幼稚園之學費每月1,627元及房租費7,500元等情,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桂林國小附設幼稚園收費單在卷足憑(見本卷第10頁)。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認可時係以王建榮每月薪資33,
059元為前提,核算其每月必要之支出為11,000元(包含房租7,500元、管理費1,570元、電費1,656元)等情,則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管理費收費單、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收據等在卷可稽(見本卷第3至9頁);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每月合計約16,662元,則於王建榮失業後,上開費用自轉由聲請人負擔等情,應堪認定。
㈢綜合上情,則更生方案所定條件就聲請人現狀而言益顯嚴苛
,隨時有毀諾之虞,而此狀態乃肇因於非屬聲請人所得控制之客觀環境變動,堪認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從而,其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法官劉傑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