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山峯 代理人 楊柏銘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鍾德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或投保商業性保險契約,自陳現居住於胞兄所有房屋,無居住支出。復查,聲請人現自營電器維修,每月收入平均約為22,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月25日壽會貴字第1070100562號函等附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聲請人自陳每月平均收入即22,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2,300元,6年共72期,於每月25日前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僅有如上述保單解約金,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稱現居住於胞兄房屋,無居住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時,應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6%,則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在不含居住費用之情形下,即應為9,789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本院認定合理收入扣除支出後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3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3.清償比例:11.71%。││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559,882元。││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85,6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分配金││││││額│├──┼────────────┼──────┼─────┼─────┤│1│臺灣新光銀行(股)公司│619,927│8.25%│1,009│├──┼────────────┼──────┼─────┼─────┤│2│中國信託銀行(股)公司│373,328│4.94%│607│├──┼────────────┼──────┼─────┼─────┤│3│台新國際銀行(股)公司│1,356,739│17.95%│2,208│├──┼────────────┼──────┼─────┼─────┤│4│遠東國際銀行(股)公司│1,553,143│20.54%│2,527│├──┼────────────┼──────┼─────┼─────┤│5│富邦資產(股)公司│969,956│12.83%│1,578│├──┼────────────┼──────┼─────┼─────┤│6│凱基商業銀行(股)公司│915,600│12.11%│1,490│├──┼────────────┼──────┼─────┼─────┤│7│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1,518,382│20.08%│2,470│├──┼────────────┼──────┼─────┼─────┤│8│板信商業銀行(股)公司│252,807│3.34%│411│├──┼────────────┼──────┼─────┼─────┤││合計│7,559,882│100%│12,3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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