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誼 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淑誼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 鄭桂花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104、105、106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鄭桂花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每月7,000元,請說明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是否與其他人共同居住?如何分擔租金?並請提出105年10月5日後迄今之繳納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七)請說明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