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之父真實姓名.
A女之母真實姓名.被告 姚宥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周欣怡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