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忠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及4月,並經本院於96年8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0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5月,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