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旭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何志旭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並均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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