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張仲華 即華益工程行
被 告 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
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
付仲裁。
二、茲查原告並未遵期提付仲裁,又提起抗告,並經抗告法院裁
定抗告駁回確定,迄今仍未就本件訴訟提付仲裁,本件已無
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