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張仲華 即華益工程行
被   告 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
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
付仲裁。
二、茲查原告並未遵期提付仲裁,又提起抗告,並經抗告法院裁
定抗告駁回確定,迄今仍未就本件訴訟提付仲裁,本件已無
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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