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1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7月9日起至121年7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7月3日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共二紙,並約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自91年7月9日起至98年7月9日止,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固定按年利率20%計算),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各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屆期時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3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9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冬山鄉│福山││1236-3│建│││100│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90│宜蘭縣冬│福山段12│住家用鋼│第1層│第2層││││121.9│騎樓│14.34│平方│全部│││1││山鄉鹿埔│36-3地號│筋混凝土│46.61│60.95│││││││公尺││││││路36號││加強磚造│││││││││││││││││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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