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73年3月11日│5,500元│未記載│73年3月11日│TS349275││├──┼───────┼─────────┼───────┼──────────┼────────┼──┤│002│73年3月13日│6,100元│未記載│73年3月13日│TS59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