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54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慧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慧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