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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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0號債權人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獅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5)。
㈢提出債務人劉獅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