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原告 李孟恬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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