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 臧家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臧家樑│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102年9月30日│8,422元│XA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