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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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和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和倫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和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1-9及10-11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該等罪刑均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和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之刑,及附表編號10、11所載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101年9月30日上午8││││犯罪日期│時4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101年6月23日│101年4月17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7214號│字第4126號│字第300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385號│101年度簡字第7824號│102年度交簡字第91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26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385號│101年度簡字第7824號│102年度交簡字第910││判決││││號││├────┼──────────┼──────────┼──────────┤││判決│102年4月9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101年2月4日20時10││││犯罪日期│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102年3月8日│102年3月21日│││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87號│字第3161號、第3202號│字第3161號、第320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19號│102年度簡字第5282號│102年度簡字第52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0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19號│102年度簡字第5282號│102年度簡字第5282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20日│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6日│102年3月6日│102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456號│第12456號│第1245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年度簡字第73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7日│102年11月27日│102年11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年度簡字第7313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8日│102年12月28日│102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3日│102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345號│字第536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647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8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18日│102年10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647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84│││判決│││號│││├────┼──────────┼──────────┼──────────┤││判決│102年10月15日│102年12月3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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