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08號裁定命補正,聲請人於同年6月7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