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55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林冠妤 債務人 姚文璞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信託受益權及各類存款之本金及利息等債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存款、集保資料後執行。而查,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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