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49號
107年度聲字第2748號聲請人 鄭再生 聲請人即被告 鄭有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訴字13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有榤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訴字1341號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原處分准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交保,嗣因聲請人即被告之父鄭再生家住桃園,趕之不及,致覓保無著而羈押被告。今聲請人已備妥保證金,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鄭有榤因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資料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因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又加入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刑法第
339條詐欺取財犯行之虞,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被害人之損失,被告家庭狀況、資力、其餘同案被告具保金額等節,衡諸比例原則,認課予被告提出12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以代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被告於提出1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0弄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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