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19號聲請人( 宋允真宋瑞清宋易軒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八人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債務人受扶養義務人 宋啟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如協商後受強制執行扣薪之證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至108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所提說明書表格未核算總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宋啟仲」、「 劉美華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宋啟仲、劉美華││」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宋啟仲」、「劉美華」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宋啟仲、劉美華」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宋啟仲、劉美華」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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