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部分:
一、聲明:被告乙○○、丙○○○(另行審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丙○○○共同以偽造文書之方式,侵害原告甲○○所繼承 吳乾華 之股東人格權,爰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貳、被告部分:被告乙○○就本案民事賠償事件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