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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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洪俊誠
法官林念祖法官高英賓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