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丁○○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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