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9宣示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以本案承辯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情形而聲請迴避,依法須停止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