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 葉珍瑩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複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