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 葉珍瑩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複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