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