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蘇耀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耀斌│民國101年8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68852││16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耀斌│民國101年8月│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68852││16日││月計付逾期手續│││元││││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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