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 王衍玲 即債務人相對人 王秉倞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家全字第114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訛。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