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陳註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仟柒佰壹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