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楊彩絜 相對人 葉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支付命令事件、107年度家親聲字第896號、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審理,並已於民國108年5月9日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宗,審查如下: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新臺幣(下同)691,463元,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再加徵聲請程序費用500元,該等裁判費均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本件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