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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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3號被告 張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春生住所「臺東縣池上鄉○○村○○00○0號」應更正為「臺東縣池上鄉○○村○○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春生住所「臺東縣池上鄉○○村○○00○0號」,顯係「臺東縣池上鄉○○村○○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臺東縣池上鄉○○村○○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