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雅展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108,821元│98年10月10日│YC0000000│││││行東高雄分│7││││││││行││││││├──┼──────┼─────┼──────┼────────┼───────┼──────┼───┤│002│ 郭泉能 │高雄市第三│13936│9,870元│98年6月15日│FKA0000000│││││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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