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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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76號聲請人 陳文芳 代理人 王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7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双福基金│03-D0-00-0000000-0│1│9765.6││││股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双福基金│03-D0-00-0000000-0│1│9765.6││││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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