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新世代扶輪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含組織結構及負責人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