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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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王森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明家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韓明家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