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進忠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30日止累計114,690元整未給付,其中45,398元為本金;69,20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惠鈴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進忠│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398││5月01日起││十八點二五計算│││元││││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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