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東新
黎中誠 黎中華 黎玉萍 兼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黎東威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原債務人 黎世協 (業已死亡,後經聲請人等繼承而承受)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689號),迄未起訴,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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